重庆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重庆市信访办 日期:11-1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增强评估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4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为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成员受市维稳办聘请,由评估主体委托参与评估工作和备案审查,发挥专业优势,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咨询指导,提出意见建议,确保评估工作规范、科学、依法开展。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按照分级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采取邀请、主管部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公开征集等方式组建。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从事所属领域、专业技术或基层工作满5年,掌握该领域或行业的工作特点,熟悉该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政策、经济发展等状况,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强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评估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六条 入库专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申请表》;
(二)获得的职称证书或学术、专业成就等证明资料。
第七条 入库专家聘用期原则上为3年。聘用期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市维稳办可办理解聘手续。聘用期满后,经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授权范围查阅文件资料、开展调查研究、进行专业询问,获取评估事项的相关信息;
(二)对所负责的评估事项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规定时间内确认能否参与评估工作,确认后应当准时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三天告知委托单位;
(三)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评估意见,并对本人作出的评估意见负责;
(四)保守评估工作中获取的涉稳信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为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和备案审查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准确查找风险点,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缜密分析研判,确定高、中、低三级风险等级;
(三)根据风险等级对评估事项提出准予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的使用根据评估事项实际情况,采取指定委托和随机抽取等方式。鼓励跨行政区域使用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与评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并由评估主体审定。
第十三条 支付专家的报酬应结合实际工作量并参照相关规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主体应及时向市维稳办填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市维稳办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以此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家,市维稳办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累计3次接受邀请但未参加评估工作的;
(二)违背客观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估结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估事项情况和其他信息的;
(四)利用受聘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维稳办应结合实际建立本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维稳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申请表
2.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附件1
重庆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
行政职务 | 职称 | 民族 | |||||
工作单位 | |||||||
单位地址 | |||||||
专业方向 | 从事专业年限 | ||||||
联系电话 | 家庭地址 | ||||||
业绩或学术成果 | |||||||
本人意见 | 本人愿意参与重庆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遵守《重庆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签 字: 年 月 日 | ||||||
部门或单位推荐意见 |
签 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维稳办审核意见 |
签 字:
(盖 章) 年 月 日 |